


“国家赔偿”花的谁的钱?个人错误为什么要国家赔偿?

文/胡 峡
这两天,张玉环冤案成为网友的热门话题。近些年,冤案被平反已经不是什么新闻,司法系统的拨乱反正,让人看到了新的希望。张玉环当年被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他坐了27年牢之后,终于被判无罪,释放回家。当年他是被屈打成招的,不但几天几夜不让他睡觉,还上刑,还放狼狗咬他,至今张玉环的身上还有被狼狗咬过的伤疤。如果新闻报道说的这些内容是真的,那就太让人气愤了!当年那些办理此案的警察应该严厉追责!这哪里是人民警察,简直就是法西斯!现在张玉环出狱了,他失去的27年宝贵年华要有人负责。据报道,张玉环已经提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应该的,毕竟是国家机器把一个无辜公民剥夺自由27年,把一个家庭拆得妻离子散,张玉环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国家必须赔偿,否则天理不容!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这些年不断看到国家赔偿的报道,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这么多的钱,由谁牵头办理赔偿?这些钱从哪里出?我不了解其中的程序,不过我想,既然是国家赔偿,钱就一定要从国库里出。我没有统计,这些年光是国家赔偿,起码也有几千万乃至上亿元了吧?国家赔偿是国家之德,如果换一个说法,其实就是国家为公检法系统那些滥用职权和渎职的败类买单。那些败类不但给当事人造成各种危害,还使国家蒙羞,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这些人,不该给公众一个交代么?到目前为止,张玉环冤案的制造者是些什么人,我们不清楚,也不知以后会不会公布对这些人的处理结果。
我认为,必须要公布。有些丑不能遮的,越遮越丑。亮丑会给后人带来警醒,会使国家赔偿有所减少。怎样杜绝?我觉得可以从赔钱的角度让那些肆无忌惮、违法办案的公检法各部门的人员有所忌惮,即让他们分担赔偿款种的一部分。比如国家赔偿100万,40%由办案人员支付,按承担错误的大小分摊。必需要让那些“故意办错案件”的人有所畏惧,付出代价。这儿所说的“故意办错案件”,分“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有一位熟悉中国司法工作内情的人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大部分的冤假错案都是领导交办的案子。这种案件一般属于经济类案件。这就是“主观故意”。先把人抓起来,然后再去找罪名。例子很多,就不去列举了,上网查查,会查出来一大串儿。“客观故意”就是比“主观故意”少一点“主观性”吧。比那种明明白白故意往死里整人要好点。比如张玉环之类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无能,没本事破案,为尽快破案交差,就刑讯逼供,甚至放狗咬人。不论“主观故意”还是“可观故意”,结果都是一样的糟糕。草菅人命,毫无良知。为了杜绝冤假错案,我认为,应该国家立法,在对办案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基础上,还要增加“经济追责制”。不能再让他们个人犯错,国家买单。我在网上看到一个《中国冤假错案最全排名榜》,没有起止时间,不知权威性如何,借用于此,仅供读者参考: 从这个“排行榜”来看,全国31各省市自治区,只有天津、西藏、宁夏没有冤案。但愿从今以后,不会再出现这样的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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