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写了几篇揭露“文坛扒手”刘祖爱等人的文章,弄出了不小的“动静”,很多朋友表示支持,并纷纷给我提供材料。江苏镇江的朋友陈春鸣给我发来一个截图,是他的朋友冯鸿鸣发给他的微信。征得陈春鸣的同意,现将截图的内容公布于此:
抄袭“洗稿”是非常无耻恶劣之行为!我20年前历经千辛万苦采写的连续报道《我送亲人过大江――扬中小姑娘你在哪里?》和电视专题《五十年未了鱼水情》片获中国电视新闻奖,省五个一工程奖,被收入大学新闻教科书。这两年竟被人剽窃十数次!扬中××(单位)、江苏省××刊物,泰州高港区××纪念馆,省《世纪采风》省党史刊物,镇江相关媒体,省××电台等等,作者都是不同的人、没有一个采访过故事主人公的年轻人!××日报竟然换了一个角度以讲故事的形式,全文照抄!署名为王小玥和报社副总!江苏××(单位)将我的作品改名《手挽青天洗日月》,作者为××和扬中××(单位)两名干部。当有人转给我看时,我电询某剽窃者,对方曰:领导让我弄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为宣传需要,又不违法。
经了解,冯鸿鸣文中所说的《我送亲人过大江》就是这张照片:
20年前,冯鸿鸣是扬中电视台分管宣传的副台长兼新闻部主任,冯鸿鸣得知有关方面在寻找《我送亲人过大江》照片中划桨的大辫子姑娘,立即介入,参加了寻找工作的全过程。
我通过陈春鸣间接采访了冯鸿鸣先生,大概情况时这样的:
1998年底的一天,南京电视台专题部主任吴建宁到扬中电视台找冯鸿鸣,冯不在,下乡去了。吴建宁就去了党史办,交给党史办赵主任一张照片和一封信。照片就是那张《我送亲人过大江》,信是照片的作者邹健东老先生写的,说那张照片是渡江战役时在扬中江边拍摄的,希望帮助寻找照片上的那个划桨的姑娘。党史办赵主任就联系冯鸿鸣说了此事。
傍晚,冯鸿鸣即去党史办,和赵主任一起商量在全市寻访“当年划桨的大辫子小姑娘”活动。
随后,每次寻访过程都在电台电视台报道,此事在全市引起很大影响和广泛关注。从扬中船民到泰兴到扬州到兴化到宝应到吴江等地,历时近半年,连续报道近20节。寻访过程得到各界支持。当年参加支前的船民很多,再加上照片拍的只是背影,不好辨认,所以线索很多,却不好认定。冯鸿鸣他们很慎重,每一个线索都要进行反复考证。后来吴建宁主任打电话让冯鸿鸣去南京,因为他们也在《风雨中山路》节目中也发出了呼唤,说是有个叫董小妹的人出现了。冯鸿鸣赶到南京去见吴主任,但董小妹已离开。冯鸿鸣立即带着摄影记者赶往吴江,联系到吴江市镇相关领导,在其带领下,找到董小妹的母亲颜红英的住处,见到了《我送亲人过大江》照片上的主人公颜红英。冯鸿鸣反复采访核实,还请人作了人体测量,确认颜红英即是那个“当年划桨的大辫子小姑娘”。
接着,冯鸿鸣又联系摄影记者邹建东老先生,经邹老同意,冯鸿鸣带颜红英颜根兄妹去北京见邹老,邹老一见面就说,肯定是她!没错!
后来中央电视台的“八一”文艺晚会剧组看到报道,即发函邀请冯鸿鸣带“划桨的大辫子小姑娘”去京参加“八一”文艺晚会,颜红英和邹老同时登台亮相。张迈、蔡国庆演唱了专门为此故事创作的歌曲《背影》。后来冯鸿鸣又邀邹老携颜红英寻访故地,在当年的江边回忆50年前的故事。
电台电视台的连续报道,以及后来剪辑制成的专题片《五十年未了鱼水情》都是由冯鸿鸣执笔完成。
整个采访策划是冯鸿鸣,报刊上的文章有的是冯鸿鸣,有的是别人根据他的报道整理的。
南京台吴建宁对冯鸿鸣的支持很大,南京台由于资料和寻访活动没有扬中电视台多,所以当年他们的节目没能获奖,而扬中电视台制作的专题片《五十年未了风雨请》和连续报道《我送亲人过大江――扬中小姑娘你在哪里?》获得了中国电视新闻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等多个奖项。
此事的来龙去脉已经很清楚了,冯鸿鸣无疑是这个作品的文字著作权所有者。别的我就不多说了,我只想就扬中某单位的《手挽青天洗日月》作者(冯鸿鸣作品的剽窃者)回复冯鸿鸣的那句话发点议论。
剽窃者说:领导让我弄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为宣传需要,又不违法。
现在我来逐句分析。
第一句:领导让我弄的。这只能说明是领导交代的任务,并不能说明是领导让你去犯法(剽窃)的。
第二句:新闻作品改头换面。这句话包含两项内容,“新闻作品”和“改头换面”。我不太明白他在两项内容中的所指是什么。“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人物特写、综合报道等。有的可以“改头换面”,有的则不可以,另外“改头换面”也不是把别人的名字换成自己的。就是换成自己的名字,也要注明:根据某某人的某某文章改编。
一般来说,消息和通讯可以根据需要修改题目或者进行摘要,但是不能把原媒体或者原作者给改没了。比如《参考消息》采用的消息,会注明“据某某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或者《人民日报》等正规媒体,除了本台(本报)消息,凡是从别处引用的消息,都会注明“据某某电视台”或者“据某某新闻社”消息,这样做,既说明了消息的来源,也尊重了原作者,甚至推卸了责任(假如消息有误的话)。如果是通讯,那是不能随便改题目和作者的。当年穆青等人撰写的《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也属于新闻范畴,你“改头换面”行么?当年魏巍撰写的《谁是最可爱的人》是作为文艺通讯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你“改头换面”行么?冯鸿鸣的《五十年未了鱼水情》,应该属于电视专题片,是“电视通讯”,是不能被随便“改头换面”的。
第三句:为宣传需要,又不违法。这句话说明剽窃者是地地道道的“法盲”。“宣传需要”也不能违法乱纪!这就如同我之前写的文章(《在“刘祖爱抄袭案”中〈学习时报〉扮演了什么角色?》)所说,警察通过违法途径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不被法官采用,因为程序违法比那个犯罪证据的破坏力更大(请参阅《在“刘祖爱抄袭案”中〈学习时报〉扮演了什么角色?》)。宣传的目的是要达到一个好的效果,如果采用错误的方式,那个效果会好么?就好比一个歪嘴的和尚在念一本好经,会把那经念好么?
《手挽青天洗日月》的作者为×××和扬中××(单位)两名干部。
估计×××是位领导干部,冯鸿鸣照顾其颜面,没有写出全名。依我看,×××很可能是被两个干部给“陷害”了。现在有个不好的风气,领导不干事,却要挂个名,有的是自己要求挂,有的是部下拍马屁,领导半推半就,或者领导有此所好,部下就投其所好,如果领导坚决不准给他挂名,部下也不敢擅自挂上领导大名。不知×××这次属于什么情况,要是吃“官司”,他要跟着当被告的,而且是第一被告。各位领导干部,以后挂名要小心啦!
顺便说一句,《手挽青天洗日月》真是糟蹋了人家的诗:手挽青天揽日月,胸存正气洗乾坤。这两句诗真好!而“手挽青天洗日月”是啥意思?费解。
说起领导干部被部下搞到可能吃“官司”的境地,我这里还有一个故事。
也是20年前的事了,某单位的一个高级领导,授意我的一个朋友以这位领导的名义写一篇文章,我朋友才高八斗,写出的文章被总部《政工简报》刊用。不久,这篇文章几乎原样发表在一张很有影响的报纸上,不过署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名字。我朋友的领导看到了,以为是我朋友用笔名发表的,就很不高兴,问我朋友是怎么回事,我朋友有口难辨,心里很是委屈。为了证明那个名字不是自己的笔名,我的朋友就委托在报社当编辑的朋友帮助查询那个作者是谁,最后终于查到了那个抄袭者的单位和职务,原来是西北某部的一名高级干部。我朋友立即向自己的领导回报,总算证明了自己的无辜。
而那个西北某部的高级干部,可能也是无辜的。因为这种以领导之名发表的文章,大都是秘书或者机关干部执笔写成,最后署上领导名字而已。署名的领导未必知道此文是抄袭,所以我说他可能“无辜”。如果他知道以他名字发表的文章是抄袭的,他一定会迁怒于给他写文章的人,让他丢了这么大的丑。我朋友仁义,没有揭发此事,也没张扬此事。要不是因为这次“刘祖爱抄袭事件”,我要写系列文章,再三追问,他也不会对我说。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20年前抄袭事件已经盛行,而且出自高级机关;二是领导干部在不是自己写的文章上署名,是很不安全的,要增强防范意识。
打着“宣传需要”的旗号,干着违法的勾当,还理直气壮地声称“不违法”,这种给××(单位)丢人现眼的人,应该清理出××机关。××机关的领导干部也要好自为之,不要贪图虚名,被部下拍马屁拍到尴尬的境地。
真正的作家是有版权意识的,我的一个作家朋友,在一部影视作品中用了一位作者的几句话(他参考了许多书,其中就有这位作者的),他在全国到处找这个作者,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最后终于找到,征得人家同意授权,他才敢用。
这个作家朋友看到我揭发“文坛扒手”刘祖爱的文章,大发感叹:这个刘祖爱,胆儿太肥了!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这个刘祖爱,不止“胆儿肥”,脸皮还厚。我的朋友们已经把我的文章转给他了,到现在为止,他还没有一点悔过和歉意的表示。
我不着急,借用姜文的电影台词:让子弹飞一会儿。
(补记:此稿在征求意见时,冯鸿鸣通过陈春鸣告诉我,当时说“宣传需要,不犯法”的人还特别强调:红色宣传任务。看来抄袭、剽窃者的思维都是相似的,好像他搞了红色宣传,就可以腆着脸把别人的名字换成自己的名字。我估计,国防科技大学教授刘祖爱抄袭沈安娜的事迹,把我的名字换成他的名字,也是这么想的。否则如何解释一个名牌大学的教授,何以“胆儿肥”的如此程度?)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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