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效:对重量级“文坛扒手”,要坚决打击

胡 峡  金羽毛文苑  2020-11-30 07:00:00




对重量级“文坛扒手”,要坚决打击

--反抄袭、反剽窃、反“洗稿”系列文章之十六

 

李忠效



自从我开始撰写“反抄袭、反剽窃、反‘洗稿’系列文章”以来,得到很多文坛朋友的支持和帮助,他们纷纷给我提供素材和案例,使我认识到,这一痼疾已经存在了很久,现在到了非治不可的时候。尽管我自知个人能力有限,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众人拾柴火焰高。我愿意拿着唐吉珂德的长矛,继续战斗下去,哪怕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有朋友分析:中国文坛抄袭之风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重量级“扒手”兴风作浪。
重量级“文坛扒手”大体有“四类”:
一类是有钱。自己不干,雇佣枪手剽窃。
二类是有权。可以指令属下剽窃。属下为了巴结上司,主动剽窃,以上司名义发表出版。
三类是既有钱又有权,联手媒体操盘手(扒手——枪手——操盘手“掠食链")抄袭、剽窃、“洗稿”,为所欲为。
四类是有名头。头上顶着教授、硕导、博导、专家、学者头衔,讲台上,侃侃而谈,正人君子一般。讲台下,为了给自己增加“学术成果”,明里暗里或者自己动手,或者指使助手、学生,干“扒手”勾当。(国防科技大学教授刘祖爱就是其中之一)

鉴于这些“四类分子”,有钱、有权、有势、有名,“身份”高,甚至还有他自己的小圈子、小团体乃至保护伞,原创作者不敢惹,即便惹了也不能把这四类重量级扒手怎么样,有做人底线的个别重量级扒手会“花钱摆平”,事后身份如故,剽窃依然。

四类重量级文坛扒手,由于身份特殊,影响大,所以危害也极大!必须坚决揭露之,打击之,把其拉下“神坛”,还其小丑面目。

我的朋友夏廷献就遇到过“四类分子”的第一类——有钱的重量级“文坛扒手”--“中国民间作家协会”会长姜正成。

1990年代,夏廷献利用三年多的业余时间,撰写了长篇传记文学《范蠡》(解放军出版社1996年1月出版发行)。2006年3月,他发现该书被一个叫若木(真名姜正成)的作者抄袭,以《经营之神——范蠡》之书名在“时事出版社”出版。经过取证后,他委托海军法律顾问处杨建国主任担任代理人,想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

杨建国以事实为依据,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列为姜正成和时事出版社。2006年12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事出版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了原告夏廷献对《范蠡》享有的著作权的《经营之神——范蠡》;
二、被告姜正成和时事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姜正成和时事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姜正成和时事出版社赔偿原告夏廷献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赔偿金额少的可怜。原告夏廷献对这样的轻判很不满意。
但更不满意的竟然是被告姜正成!

姜正成不服判决,理由是:他从江苏沭阳到北京创业,不知道出版界的情况,使用的书稿是2004年12月花了5000元从“枪手”吕叔春手里买来的。此事应由吕叔春负责,夏廷献不应该告他。于是姜正成又上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判决。

请读者注意!“扒手”姜正成大言不惭地承认书稿是花5000元从“枪手”吕叔春那里买来的,夏廷献不应该告他,并且毫不知耻的上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态度和做法充分暴露了有钱的文坛扒手们的无知、任性、蛮横,视《著作权法》为废纸的狂妄。

事实也是这样,这位狂妄扒手从没有向原告道歉。只有“时事出版社”因出版抄袭书于2007年7月13日发表致歉声明,向《范蠡》一书作者夏廷献公开道歉。“致歉声明”发在《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与第8版之间报缝上方位置,全文如下:

时事出版社在出版发行《经营之神范蠡》一书中,作者姜正成抄袭了夏廷献所著《范蠡》的部分内容,对此,我们向夏廷献先生表示公开道歉,并以此为诫。

从网上查到,扒手姜正成,笔名若木,男,汉族,1957年生,江苏省沭阳县沐阳镇人,任北京飞熊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竟然一年内在几家出版社出版了六本历史类文学著作,已经被推选为“中国民间作家协会”会长。(不知道这家协会是不是非法组织?)

“文坛扒手”姜正成,因为有钱,一年出了六本书,可以列入“重量级文坛扒手”“四类分子”的第一类。但这不是个例。相信读者会想到甚至遇到过其他三类重量级“文坛扒手”。
 

夏廷献的原著《范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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