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转业 —— 志愿兵的转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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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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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海平,中共党员,湖北省仙桃市作协会员。早年服役于东海舰队潜艇22支队,雷达专业,一级技术能手,三级志愿兵转业。转业后历任湖北省江汉无线电厂生产科调度员、设备科长、副厂长、厂长,党支部书记。1995年下岗失业至今。
也 谈 转 业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乱象及有关诉求的法理依据
文
/
海天明月
一、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乱象:
“转业”,百度上是这么说的: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实际情况如何呢?近几年全国的维权行为说明了一切。从“5、11”到“7、18”再到“10、22”,转业志愿兵的转业之路艰难奇岖,转业志愿兵的人生之路痛苦不堪。
有人说军转干部的转业之路倍受冷眼,而同样作为职业军人的转业志愿兵与之相比差了十万八千里,简直天壤之别。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以下是困绕无数转业志愿兵的问号?不知何时才能拉直?
1、转业志愿兵下岗失业几十年无人问津,而分配到企业转业干部均陆续落实待遇?
2、为什么同样是转业志愿兵(士官),有关系的可以安排在行政事业单位,而没有路子的则自生自灭自谋职业?(国家有些地方政府对待转业军人非常公平公正,对转业军人进行分岗前考试按成绩名次自己选择进入各个事业单位,以此衣食无忧)。
3、转业志愿兵转业所需编制是国家下发,地方政府代为落实,那么这些自生自灭自谋职业的人的编制去哪了?
4、自生自灭自谋职业这批人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如何得到落实?
5、青春奉献十五年,转业转成自由人,能简单地说我们是运气不好?
6、回农村无土地,呆城市无工作,谁来给我们扶贫,谁来管我们的温饱?
7、有的居无定所,有的拥挤不堪,经适房廉租房为什么与我们无缘?政策不向我们倾斜呢?
8、能解决我们问题的人在哪里?不能解决我们问题的人,十分关心我们,还把我们定为涉军维稳人员,这是什么逻辑?
9、有地方领导说志愿兵在部队享受干部待遇不假,但转业就自动取消。这是哪一部文件规定的?
10、当兵十五年,社保自己缴。为什么还不能享受农村老兵补助?当兵时间越长越应该受穷、受歧视?
下面仅举几例,看看是如何对待转业志愿兵。
战友甲:
东海舰队潜艇电工军士长,四级志愿兵,曾荣立三个三等功。转业时被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市纺织局,当揣着安置办开的行政介绍信高高兴兴去上班,被告知暂无班可上,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就是好几年,工作没等到,等来了安置办的买断工龄通知,两万元买断了工龄,美其名曰:货币化安置。到现在人已变老,介绍信已发黄。
战友乙:
三级志愿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转业时安置在粮食局下属某粮管所,几年后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社保自己交。户口在城区但无住房,在城乡结合部有套住房,年久失修,无力修缮,遂申请上级支持,得到的答复是:住房在农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但你不是农村户口,所以不属享受政策范围之列。到城区申请低保之类又被告知你不在城区住不能申报。二等功臣沦落到如此境地,真是悲哀!
战友丙:
三级志愿兵,舟桥旅某营代理排长多年,绝对的业务技术骨干。转业时安置到水产局,被告知回去等通知,十几年过去了也没有等到上班的通知,但被维稳的待遇还享受不少。常有社区人员询问,更有甚者常被跟踪监视。他有一辆网约车被装上监控定位器,车到哪里监控人员的车就跟到哪里。
战友丁:
三级志愿兵,北京军区空军后勤服役。A照驾驶员,转业安置在一家企业开叉车,好景不长二年下岗。打工为生艰难度日,现住在一幢楼房的底层,几乎一下大雨就被淹。
战友戊:
三级志愿兵,潜艇学院首批士官生。潜艇轮机军士长。服役十三年,多次全训,两次远航太平洋,为中国海军走向深蓝作出了贡献,把美好的青春献给了国防事业,转业被安排在市水利局下辖某工程公司,一天班没上,等到现在。年龄已经等到50多了。
战友己:
三级志愿兵,南海某濳艇支队服役十三年,潜艇声纳军士长,转业安排在棉花公司,一天班没上,任何待遇没有,全靠打工艰难度日。
战友庚:
战略火箭部队服役,三级志愿兵转业,安排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轴承厂,上班一个月,厂倒闭被迫下岗。到处打工为生,苦熬二十余年,于2018年元月被市政府安排进城管局,公益性岗位,每月到手工资二千一百多元,上要赡养八十多岁的父母,下要养育孩子,杯水车薪难以为继,艰难度日。
战友辛:
东海舰队潜艇雷达军士长,一级技术能手,大比武荣获三等功,转业后安排在无正规厂房无生产设备无正式产品的濒临倒闭的三无厂,下岗失业二十几年无人问津,靠打工维持生计。
……
二、转业志愿兵诉求合理合法、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2、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4、民发[1978] 11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但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5、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6、 民政部[79]民优字第22号:指出部队志愿兵家属应与部队干部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待遇。
7、(83)参务字243号《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8、根据国办发〔2000〕62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9、人发(2002)59号文件要求:政府要主动关心军队复转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政策范围内没有落实的问题,要不推不拖,尽快落实到位。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军队复转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要尽力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下岗失业的,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积极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排一方尽快上岗。对符合低保条件,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八一”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10、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等一系列文件政策来解决我们安心部队建设的后顾之忧。这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兵役后与军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相应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及待遇而建立的一种合约关系。这也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后,继续留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先决条件和政策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国发[2005]23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志愿兵的军队合同不是换来几年的工作,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乱象值得警醒值得深思,他们的诉求合理合法,勇于承认错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盼望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四个不欠:不欠政策帐,不欠帮扶帐,不欠感情帐,不欠法律帐,则老兵幸甚,社会幸甚,部队幸甚,国家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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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虽然我们讲着不同的方言,但是我们一起诉说心事,我们是真真正正的兄弟。战友、战友,这么多年了,你还好吗?还常常想起我们在艇上的日子吗?神圣神奇的潜艇,让我们知道,原来濳艇人的友情更让人牵挂!过去通讯不发达,许久没有彼此消息,也许我们奔波忙碌,很久没有联系过了,但是希望你知道,我一直惦记着你。微信让我们慢慢都联系上啦。即使过了几十年,我们都已老去,即使岁月带走了我们的青春,带不走我们潜艇人的深厚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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