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好不如退得好,退得好不如安置地好!”安置地选择太重要了!

深海蛟龙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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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得好不如退得好,退得好不如安置地好!”
退役士官老张说道。

事后,有人让他总结一下退役后的感受,同时也给即将退役的战友提个建议。于是老张就说出了文章开头那句话。



2


相信有着相同想法的战友,应该不止老张一个。很多战友在退役转业前后,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安置地的选择。

其实这样的关于安置地户籍的规定也有很多。比如,江苏省规定:军队转业计划分配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随军除外)一般不予接收;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不予接收;山东省规定:婚后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江西省南昌市规定,军转干部配偶因务工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重庆市规定,军转干部虽不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落户问题,源于军人参军后的注销户籍制度,虽然这一制度也在慢慢取消和改变。注销户籍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双重管理,计划经济时代,粮食、油和生活用品都是配给制,需要各种票,军人入伍后,所有的供给由部队提供,当地就需要减少一个供应配额;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信息安全,军人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可以随意透露,国家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军人也不在普查之列。

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诸多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户籍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的问题,更多的是和房屋购买、教育上学、就业发展、征地拆迁补偿等事宜联系挂钩,一个户籍带给大家的将是退役后的获得感、幸福感。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许多地方,尤其是一线城市对军人落户进行各种限制的原因。

所以大家很关注,也有很多的期待。退役后谁不希望能拥有更多更好的生活和工作资源,而这一切是建立在能够安置落户在当地的基础上。一直以来,一些战友也在呼吁,能够放开和放宽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落户限制问题。

军转老张说,希望能像地方迁移户口一样,能够提交较少的资料,少一些限制少一些规定,最好是想去哪就去哪,那该多好。相信有他一样的想法战友应该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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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其中,在“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战友们的目光,无疑都放在了“取消”“放宽”“精简”等关键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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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显而易见

军转干部安置7种转业去向,怎么选太重要!

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本文对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军转干部参考。



文∣汪传兵 卿亮亮



01

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02

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的大城市基于实际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市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购房落户的,各地要求不一。如:北京市要求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满4年;天津市要求通过购房、投资方式将配偶落户天津的,须满足蓝本户口转红本户口满2年(蓝本转红本约需4年);重庆市要求,在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6年、落户须满3年,在非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4年、落户须满3年(如转业干部本人是重庆郊区县入伍的,在主城区购房落户,取得房产须满5年、户口须满2年);江苏省规定,配偶经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的,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通过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南京户口的,不予接收。



03

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非撤并降改移部队。相关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04

投靠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本人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为独生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籍父母离退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正常渠道(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取得的常住户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6.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非正常渠道(购房、投资、投靠亲友、挂靠人才市场等)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父母(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要求与配偶购房落户相同。部分省市要求,投靠子女安置的,子女须已成年、参加工作。


05

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新疆明确,地区、自治州比照地级市执行。



06

对立功和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服役人员照顾安置


一些省对功臣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照顾。浙江、江西、贵州省规定,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贵州省荣立3次三等功亦可)的,可在所到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湖北省规定,凡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青海省规定,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寒缺氧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海拔3000米以上边远艰苦地区连续服役满15年,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满10年的,可在西宁地区安置。


07

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申请跨地安置的,须出示有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



小贴士


需要理清几个概念



祖籍:依中国民俗文化,祖籍追溯三代,指爷爷奶奶稳定生活地及父亲出生长大的地方。


籍贯:一般指本人出生并随父母生活、长大的地方。

原籍:多指籍贯。

入伍地:一般指本人有稳定生活基础(有常住户口)并通过兵役机关应征入伍的地方。


各省军转安置政策普遍规定,从高校毕业接收入伍的,高校所在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违反征兵规定异地入伍的,征接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一般来讲,原籍和入伍地应是同一地。


需要注意的结婚时间要求



部分省市为防止假结婚,对结婚时间有要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规定结婚须满1年;江苏省规定,非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留南京就业的,婚前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重庆市主城区要求结婚时间满2年,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年;成都市要求结婚满2年,在主城区安置的还要求落户满1年,再婚进成都的,再婚时间需满1年;厦门市规定,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厦门市工作或属于调入工作的,在厦常住户口须满5年、结婚须满3年。



需要了解的军改期间规定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但也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落户),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部分内容综合三剑客
整理 | 军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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