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和美国法律做“游戏” (六)《我在美国当律师》(3)
我说这话,是调侃,也是实情。律师和舞女、妓女除了社会地位不一样,在另一些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她们知道什么样的客人怎么对付,我们也一样;只要客人交了钱,不管你是什么人,黑社会也好,政府官员也好,不管喜欢还是不喜欢,她们都要尽心尽力地进行服务,以免断了客源。我们当律师的也一样。美国的律师是不讲是非的,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地去达到目的。但是与妓女相比,由于一个是卖身子,一个卖脑子,赚钱的操作方法截然不同,便造成了社会地位天壤之别。律师既可以到酒廊来,又可以登到大雅之堂上去,而舞女们或妓女们只能在酒廊里与那些从大雅之堂上走下来的有头有脸的人相见,却无缘在大雅之堂上抛头露面。
归根到底、卖身永远不会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这一点我非常肯定。但在美国居住久了,我并不十分鄙视那些妓女,这也许是由于受美国文化的影响。美国人只关心自己怎么活得好,不大关心别人怎么活。这也许是他们肯宽容妓女的一个心理上的原因。
中国人在家里很省,但在外面花钱很大方。很讲面子。这一夜在酒廊喝酒,账单一来,我们四个人都主动付钱。旁边的美国人见我们这么有钱,都奇怪地看我们,不知我们是干什么的。被美国人这样另眼相看,我感到心里挺痛快。我很珍惜中国人的侠义感,不太喜欢美国人在亲朋之间也把金钱分得一清二楚。
黄先生比较特别,老是不断地叫女孩子过来跳舞,老是不断地给钱。这种为单独的客人表演是在桌子上跳,全裸,没有在大台子上跳三个曲子才脱光的那个过程。这种近距离地看一个扭动的全裸的身体,不是一开始就能习惯的。有的人第一次去,不好意思,女郎就会主动走上去要求跳个舞,给多少钱由客人自愿,这也是留住客人的办法。黄先生是这里的常客,不管怎么欣赏面前的女郎,都没有心理障碍。他不断换女郎,如果觉得哪个更刺激,就让她连续跳,一看他这人就是特别有钱的样子。很多女孩子一看这边有钱,就纷纷往这边来,一个赛一个地风骚。
黄先生请女孩子跳舞,他自己掏钱。我和林律师、王先生在旁边桌子上喝酒聊天。一个长得挺漂亮的女郎扭动着腰肢从我们的旁边走过。林律师叫她到我们的桌旁来跳舞,女郎居然对他不屑一顾地撇撇嘴,想要走开。林律师觉得丢了面子,立刻恼怒难忍,上去一把抓住女郎的手腕,喝道:“怎么?看不起我?”表现出一种台湾、香港的酒廊客人的作风,即:我来这里消费,我就是“上帝”。其实,美国的酒廊也是信奉顾客是“上帝”的。我想这个女郎对林律师的冷漠,恐怕是一种势利眼,加上种族歧视。
林律师的举动惊动了酒廊里的保镖,块头很大的保镖气势汹汹地冲了过来。还有几个在酒廊里喝酒的美国人也过来了,一副要打架的样子,酒廊里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这时候,王先生连忙上来劝架。他比较机灵,会说话,他在美国社会上认识很多人。他对保镖说,这里的×××先生我都认识,请给个面子,我的朋友喝多了点。保镖很快就被王先生劝走了。我们又重新回到自己的座位上来。
临座那几个借机想上来打架的美国人回到座位上以后,有一个老是挑衅地瞪着林律师。林律师毫不示弱,气冲冲地向他大喊:“你瞪什么?”
那个美国人马上站起来,走到林律师跟前:“你想干什么?”
林律师把枪掏出来,“啪”地拍在桌上:“妈的,你想干什么?”
那个美国人立刻熊了下来,“啊,对不起……”一边赔礼道歉,一边退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去了。
在美国人的眼中,中国人大多与黑社会有关系。我们几个人挥金如土的样子,像有点来头儿,所以那个美国人胆怯了。但如果他是个愣头青,或是也有些什么背景,很难说当时会是什么结局。
林律师作为三十几岁的单身汉,血气方刚,尤其是在酒廊那种地方,他是很顾及中国人的面子的,他不愿在美国人面前服软。平时,他就看不惯美国人的趾高气扬。
早晨六点半,我们离开那家酒廊,找了个饭馆吃早饭。那天晚上我们的消费水平是400美元,平均每人100美元。不包括付给舞女的小费。
吃完早饭,七点钟。我说:“九点钟我还要上庭。”
林律师说:“我九点钟去移民局给一个客人办案子,他在那里等我。”
我说:“回去睡一会儿觉吧!”
(责任编辑:听雪斋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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