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成为“贝克——包利考夫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四) 《我在美国当律师》(3)
当女孩的材料送到移民局申请转身分时,被拒绝。移民局认为,实际上她来美国之前就有上学的目的。9月份,任何学校都没有开学,因为当时迈阿密有飓风,所有学校开学都推迟到10月1日,你在10月之前就办个人担保想上学,违反移民法,不予批准。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旅游观光到美国来,到达后的30天之内转学生签证,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人被认定是在来美国之前就想留在美国做学生。移民局发现这种情况后,不但拒绝转学生签证,并且要取消你的旅游签证,限你30天之内自动离境。如果你是在观光旅游到美国后的30至60天之间申请的话,移民局会放宽些尺度,他只能说你可能有作假行为。即:可能早就打算留在美国上学。时间延迟到60天到90天之间申请的话,就不能够假设申请者事先就打算滞留。这些规定,虽然公开,但一般人是无法掌握的。只有律师才能从中找出法律的依据。
看过香港女孩的材料,我马上让我的部下给写了个辩论稿。首先,她不是在到美国后的30天之内申请转身分,你的假设是错误的;第二,她来美国确属旅游,有奥兰多迪尼斯乐园的票据证明,后来他叔叔去了加拿大,她就留下来了。留下来的原因是,8月24日飓风开始,自此,迈阿密的电话打不出去,飞机也停飞,她无法与香港联系好。而香港学校9月1日开学,她这时回不去就上不了学,所以才决定留在美国。可是她姑姑要上班、没人管她,于是就想,还不如在这里上学,于是就填了个人担保。迈阿密学校注册是10月15日,开学后才把“I—20”送到移民局去。怎么能说是作假呢?
同样的事实,按这一种法律依据,逻辑上非常严密,没有破绽。当事人看了也认为无懈可击。这个案子他曾经找过别的律师,没人接,都说没法做。我做这个案子,向移民局发进去三个月之后,我们事务所接到通知:批准了!移民官在里面夹了一个小条,写了一句话:“做得真漂亮!”
还有一个同类型的案子,是个台湾男孩,14岁,从台湾到美国观光,是旅行社办的,一个团二十几人。在美国只停留了十天,主要是去夏威夷、旧金山,然后回台湾。
男孩是他爸爸带出来的,在旅游团到旧金山的时候。父亲把儿子送到了迈阿密的姨妈家。开始是上一个英语补习班,然后报名上的中学,然后又拿到一个1-20。姨妈拿着1-20和申请学生身分的申请书送到移民局,准备把旅游签证转成学生签证。1992年10月送进去的,1993年2月退回来,拒绝了,并限20天自动离境。男孩的姨妈找了很多律师,都说:“没办法,就离开吧!”最后这位姨妈找到了我。
她和我1989年就认识,当时她正在办绿卡,办了四年才拿到。我的客人王先生1991年5月来美国,我给他办绿卡,1992年5月就拿到了,只用了一年。王先生拿到绿卡的时候她还没拿到。她和王先生也认识。我为王先生如此神速地办绿卡的事一传开来,不少华人都来找我办案。这次她外甥的事情出了岔,在绝望之中想与我谈一谈。
“你外甥如果回去了,还能进来吗?”我问。
“很难,在台湾他拿不到学生签证。他正面临服兵役。
“既然这样,他为什么不在这里争取一下呢?争取下来是他走运。争取不下来也算你尽了最后的努力,也不后悔。”
“法律上能争取么?”
“可以试试啊!”
“其他律师怎么说没有办法?”她对我一副半信半疑的样子。
我让她介绍一下情况,然后问她几个问题。
“你有没有1992年8月20日到31日这段时间到美国来的回程机票?”我问。
“我不太清楚。”
“你回去问问吧。第二,当时在夏威夷有没有住旅店的记录?有没有在那里拍的证明他们确是在旅游的照片?”
“可能有。
“第三,你家庭情况怎么样的?有没有小孩?”
“我有两个孩子,都在这里。”
(责任编辑:听雪斋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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