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和美国法律做“游戏” (十五)《我在美国当律师》(2)
中文翻译的“院外集团”,涵盖面要大一些,是指圈子外面的人。
为什么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院外集团呢?主要是因为这些律师事务所影响比较大;与联邦议会和州议会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人们经常看到某某议员在立法院提出某项立法议案,而这些议案常常是由某律师事务所根据某个客人的要求拟好之后,递到议员那里去的。
比如,我是个建筑商,是建筑会的成员,我这个建筑会花钱雇某个律师事务所,想让律师们设法在州议会立个法,这个法的内容是,今后对所有的建筑业要取消以前的各种限制。并且,要让立法明确规定。作为建筑商,我跟你业主一签合同,就给我30%的定金,以后如果你违约的话,我可以把你的楼房收回来,而且限期三天,就可以让法院把这个楼房判给我。有了这样的法律,今后建筑业做生意就省去许多麻烦,也不怕打官司了。
如果没有这个立法,我建筑商就是和你签了合同,也只是能得到30%的订金;但你违了约,我却没有权力在法律上很顺利地把你的楼房收过来。这种违约纠纷,如果按美国的普通法、常规法打官司的话,可能两年三年以后,法院才能作出最终判决。而两三年以后,我可能就破产了——在这么长时间里,光付律师费就可能把我搞破产,而除了经济损失,我花费的心血更无法计算。
为使我建筑商的利益受到保护,我就要雇一个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写一个立法条文.给一个众议员。让他到议会上去提案,同时要做其他议员的工作,让他们投同意票,通过一读二读三读的程序。参院那面也要做工作,使该提案再通过参院的一读二读三读。
而议员们之所以可以为我们建筑商说话,是因为竞选时他们也需要我们的帮助支持,比如给他捐款,给他提供各种有利的机会和方便的条件,以保证他能够连任。就是他不能连任,他也不愿得罪我。因为离开议会之后,他在社会上还要做事,有我们建筑商做朋友,总会方便一些。
而作为律师,我在受雇佣后,要建议立法的时候,并不完全听命于建筑商们。我的出发点是,我还要从律师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不能把这个法做得特别简单,不能让你建筑商们将来打官司时都不需要我们律师了,那样,我们律师何以为生呢?所以律师在立法的时候,条文字句要写得非常清楚、非常准确,所有复杂的法律程序都要有。而且这个新立的法只有律师才能作,别人作不了。
美国的立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一个既繁杂又简单的过程,一个既严肃又不严肃的过程。
同时,经过多年的演变,今天在美国,你几乎做任何事情都要请律师。你要打一个官司,不仅要查现在的法案,还要查这个法案是否发生过变化。因为美国的法律几乎是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今天这个法案,可能尚在实行,但明天可能这个法案在立法时其中的某一部分就被否定了。每天的立法特别多。如果律师不知道新的立法,那么在做案子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失误,造成客人损失。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才会查清楚法案的变化,分析出它的意思。我们在法学院曾用了近一年的时间专门上这方面的研究课,有时候对法律上的一个词,比如说“将要”、“正要”、“会要”都意味着什么,也要推敲半天。一般人没法去做这种研究,因为它涉及的法律条文枝蔓很多。
以移民法为例,移民法中有关于“特别移民”的规定,这些条款既具体又笼统。
比如说,宗教人士算得上“特别移民”,可以不受任何移民名额的限制,只要有一个教堂担保,他就可以直接申请入美国。但“宗教人士”包括哪些人呢?当然其中有牧师。但又不是任何牧师都可做“特别移民”,那么什么样的牧师才符合呢?移民局对此有具体的规定,这规定又把牧师的定义加以细化:“ordained minister”,中文不太好翻译,意思是受过洗礼的牧师,即“出家”的那种牧师。
牧师也要经过训练、考试。然后给你封个职位,或发你个证书,这种情况下你才是牧师,这种牧师才可以不受限制地引进到美国。
宗教工作人士也可以到美国来,但是这种人要排到劳工聘用的名额之下。那么什么人叫作宗教工作人士呢?做什么工作才是宗教工作呢?移民局都有具体的规定:你光信仰宗教不行,你在教堂扫地干杂活也不行。必须是那些解释宗教教义、抄写经书的人,或创作宗教歌曲、唱宗教歌曲的人。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规定,作案子时,就无法对有关的客人解释清楚,也无法在为这类客人做移民案时,胜券稳操。
有一个华人,曾到我的办公室来,说:“我是宗教人士,我没有其他的亲属,是否可以做为特别移民?”
“你做什么工作?”我问。
“我喜欢宗教,经常在教堂里帮忙,他们做弥撒的时候,我帮助唱唱歌什么的。”
(责任编辑:听雪斋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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