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和美国法律做“游戏”(一) 《我在美国当律师》(4)
按照规定,不能做假,不能有意排斥美国工人。实际上劳工部也知道律师总是想方设法排斥美国人,以达到目的,但是他们也没办法。这就看你做得高明不高明了。马克给那个牧师申请劳工纸被拒绝以后,我接手了这个案子,我开始琢磨案情,准备重新上诉。这时我忽然想到,作为牧师,属于美国移民法中规定的特别移民,不需要做劳工纸,这种特别移民不受名额限制,可直接申请,我马上按新的程序进行办理,不到六个月,这位牧师就拿到了绿卡,他特别高兴。
三、哥伦比亚老妇的侄女寄养案:
一个哥伦比亚老太太刚刚入美国籍,她想把她的兄弟姐妹也办到美国来。但是,按美国法律规定,这得依次排队。而现在排队得排到十年以后。
哥伦比亚老太太实在没有十年等待的耐心。她想,当务之急,是把自己的侄女办到美国来。马克原来给她办的申请是寄养,移民局以寄养手续不全为由,将此案打回来了,要求重新作。当时,女孩已经在美国,还需要女孩的母亲从哥伦比亚到美国来办一个寄养手续。这个问题很麻烦,办起来比较棘手,女孩只差半年时间就超过了美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寄养的年龄界限。稍一拖沓,半年就过去了,老太太的计划就要落空。
我从马克那里接手这个案子之后,认真查找移民法可能被利用的条款。竟然让我查到了一个条款:“……或者,孩子的父母将孩子交给你之前,你已跟这个孩子生活了两年以上,在你的管辖权之内,可以马上申请……”
这个孩子已在美国上了两年学,可以证明她和她姑姑一起生活了两年以上,我对马克说:“你完全可以按这一条重新申请。”
“那么移民局怎么不批准我办的申请?”
“因为你原来是用第一条去申请,移民局才驳回,但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告诉你应该用第二条去申请,你们美国的法律是对抗制度,难道你不知道吗?”
马克还是半信半疑,他指着法律条文说:“你这个解释不对,这上面的‘or’并不仅仅只是‘或者’的意思,你的英文不好。”
我说:“什么我的英文不好,你仔细看看。”我坚持我的看法。
他分析了半天,最后还是同意了我的看法。
第二天,我让他去移民局谈——我不能去,因为当时我还没有拿到律师执照。
他临去之前还问我说:“能成么?”
我说:“能成,不信咱俩打赌!”
他去了一谈,解决了!就这么简单。许多简单的事情在没有搞明白之前,往往要经过一个非常繁杂的过程,法律亦如此。
类似这样的有关移民法的案件,半年中我处理了约300多例,我几乎忙得喘不过气来,但我却得以将美国的移民法摸了个遍,许多难为人注意的条文,我都接触了。实践使我获得了真正的立足于法律界的本领。
1989年6月至12月,在地球上每个地方,岁月都照常地流逝着,但对我来说,这却是如金子一样贵重的六个月。我不仅从300多个疑难案件中,拨开了重重迷雾,而且,我检验了自己的潜力和智力。
当我终于从这300多件案子中走出来时,我对自己充满信心。一个大胆的念头,在我心中萌动:我要开办一个由我当老板的属于我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听雪斋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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