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和美国法律做“游戏” (三)《我在美国当律师》(4)

我说:“我再和黄太太谈谈。”

当我把彼特的条件告诉黄太太时,这个女人没了主意,竟然问我:“你看怎么办?”

我说:“你不能接受啊!你这样做不是有点亏吗?既然我代表你,跟你说,只要你坚持你的条件,他会无条件地同意啊!”

她说:“那好,我就完全照你说的办!”

我给彼特打电话:“黄太太不同意。她不想跟你做了,她对你失去了信心,你如果不按她的条件做,她就要求把你赶出来……”

彼特慌了,忙说:“别别别,事情好商量嘛!这样吧,我同意了,基本原则是让我继续经营。”

我说:“关键是要听黄太太的话,她是经理,她说什么就是什么,你可以提供意见给她参考。”

他说:“那也行啊,能赚钱就行啊……”他似乎有些委屈,但又无可奈何,“我是工程师出身啊,哪受过这种气,法律上不小心……”

我说:“那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我是律师,只能在法律上对客人提供帮助,其它的东西不参予评论。”

他不吭声了。

我说:“这样吧,既然你同意,我准备起草个合同……”

他说:“签什么合同?这有什么可签的?”

我说:“有个协约,既保护黄太太,也保护你,免得六个月之后,黄太太又决定不给你股份,把你再踢出去。”

他想了想,说:“也对。”

我说:“你有权找一个你自己的律师,来和我讨论怎么签合同,因为我不代表你的利益,我只代表黄太太的利益,希望你能懂这一点。你的律师可以帮你看合同是否有利于你。”

他说:“行。”

后来他还是小里小气地不愿花律师费,没有找律师。合同是按原先和他谈过的内容写成的,他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签合同的时候,我又问黄太太:“你觉得和他再合作有信心么?”

她说:“这两天我觉得他对我很好,很听话,我想问题不太大。”

女人家一看人家客客气气就心软。我心里这样想。

我说:“你认为他不适合的时候,你还可以改变你的主意。因为你有权力随时解雇他,如果他不尊敬你的话。”

这个案子前前后后花了我八小时左右,我收了她800美元的律师费。因为她的餐馆在棕榈滩,我给她打电话都是长途,我又收了她100块钱电话费。她给我的是1000元的支票,我又退了她100块钱。事情办得很圆满,她很高兴。

一年以后,黄太太打来电话,说她准备回台湾了。我问她餐馆怎么样了。她说:“我收回8万块钱,每月还拿2000元工资,但我不愿在美国生活了,餐馆给彼特了,股份也不愿要了。”

我说:“你还可以保留股份,就是不干活,也可以每月要他给你寄红利。”

(责任编辑:听雪斋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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